法制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作者:市交通运输局???更新时间:2017-12-15 15:14:17??? 点击次数:0

 

行政执法行为类别:行政强制

案件名称:肖X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7年09月05日11时40分左右,宿州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巡查至京沪高铁宿州东站出站口南300米处时,发现皖L6GXXX号别克牌轿车停靠路边一名乘车人正在下车。我中心执法人员王涛、毛亚斌(执法证号:34130061、34130064)上前示证后询问乘车人得知,该名乘车人与皖L6GXXX号别克牌轿车驾驶员肖X互不相识,系驾驶员肖X从宿州市灵璧县新桥招揽上车,前往京沪高铁宿州东站。到目的地后,驾驶员肖峰实收这名乘车人20元运费。皖L6GXXX号别克牌轿车驾驶员肖X不能当场提供皖L6GXXX号别克牌轿车的道路运输证件又无法提供其它有效证明,其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对皖L6GXXX号别克牌轿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执法决定: 给予当事人肖X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情况:

2017年09月08日,我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对肖X进行询问。 询问中肖X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等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肖X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案件处理情况:

2017年09月08日14时44分,中心法制机构召集并主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当事人肖X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当事人肖峰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法制部门参与并对以下执法过程进行审查监督:

一、签署《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前,法制机构通过调看现场执法视频,对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是否示证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程序方面进行审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审查通过后签署处理意见,报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签署《案件处理意见书》前,法制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报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签署《重大案件讨论记录》前,法制部门召集并主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讨论得出处理意见后,对案件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

四、签署《处罚结案报告》前,法制部门对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报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点评:法制部门对重大执法决定及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全过程层层相扣的审查,能够促进并规范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有序履行职责,完善了内部执法监督和约束机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进行,减少了行政处罚争议,提升了交通行政执法公正性。